热点聚焦 I【中国环境报】蓝虹:让生物多样性保护从“花钱”变“赚钱”
发布时间:2026-05-22

“保护生态是花钱的公益”——这一固有认知长期制约着金融资本流入生物多样性领域。如何破局?中国人民大学生态环境学院教授蓝虹提出,关键在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盈利性保护机制”。
在江苏盐城,她带领团队创新研发生物多样性信用核算方法学,将丹顶鹤、麋鹿等保护成效转化为可交易、可融资的“信用资产”,使“生态有价”从理念走向实践。然而,从试点到规模化,生物多样性金融仍面临标准缺失、数据薄弱、收益闭环不畅等紧迫挑战。蓝虹指出,只有通过统一核算标准、完善监测体系、打通价值转化路径等,才能撬动万亿级资本真正流向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

中国人民大学生态环境学院教授蓝虹
中国环境报:您提出“科学合理的盈利性保护机制”是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能否具体展开说明?
蓝虹:要撬动金融机构主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是科学合理的盈利性保护机制,它不是简单的政府补贴,而是打通“生态保护—价值创造—收益分配—持续保护”的闭环,让保护者有钱赚、投资者有回报、社区能受益,让保护从“花钱的公益”变成“赚钱的事业”。
这一机制的核心,是把无形的生态价值,转化为有形、可量化、可交易、可持续的经济收益,让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产生稳定现金流。具体来说,首先要建立生态价值量化核算体系,用科学方法把物种保护、栖息地修复、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算清楚、算明白。
其次,要构建多元收益路径,不能只靠政府补贴,要叠加生态旅游、碳汇收益、生物多样性信用交易、生态补偿、绿色溢价等多重收益。
再次,要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保障保护主体、投资主体、社区都能分到收益,保护者有持续动力,投资者有合理回报,社区参与保护获得增收,形成多方共赢格局。
最后,要配套风险分担与激励政策,政府通过贴息、担保、风险补偿分担金融机构风险,同时建立生物多样性信用交易市场、绿色金融激励政策,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收益,让项目具备商业吸引力。
中国环境报:您带领团队研发的生物多样性信用方法学,在江苏盐城丹顶鹤湿地保护区实现了应用,这种方法学的核心理念是什么? 未来,是否可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
蓝虹:我们团队在2025年9月的全球滨海论坛,发布了《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信用核算与分析报告》,创新性地将丹顶鹤、麋鹿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转化为可计量、可认证、可交易的“生物多样性信用单位”;建立基准线、核算方法学、监测机制,解决过去“保护成果只能定性、无法定价”的难题,为后续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生态补偿提供量化依据。首次明确滨海湿地保护所产生的“每公顷每年”的生物多样性信用值,使“生态有价”从理念走向实践。
我们创建的生物多样性信用核算方法学,把不可量化、不可交易、不可变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转化为可核算、可认证、可交易、可融资的标准化信用资产,打通生态价值到经济价值的转化通道,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解决方案。
为确保信用的科学性,我们建立了全链条、严谨的科学体系。首先,核算指标基于生态科学规律,选取对区域生物多样性最关键、最敏感、最易监测的核心指标,指标选取经国际国内专家多轮论证,更符合区域生态特征。其次,监测数据科学精准,依托保护区管委会,采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技术,结合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地面巡查等多种手段,长期、连续、动态采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未来推广中,只需因地制宜调整核算指标、完善本地监测体系、搭建交易平台、对接政策支持,就能快速落地,为全国乃至全球提供可复制、推广的核算方法。
中国环境报:您认为生物多样性金融走向规模化,当前最紧迫的工作有什么?
蓝虹:最紧迫的是制定全国统一、科学可落地的生物多样性金融标准与核算方法。目前国内各地核算口径不一、方法混乱,数据无法对比采信,生态价值无法统一量化,导致信用、债券、贷款等产品无法标准化,难以规模化推广。建议由国家牵头,联合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生态环境部门,制定覆盖物种、栖息地、生态系统服务的核算标准、指标体系、监测规范、认证流程,确保全国范围内生态价值核算可交易,可核查、可溯源,为产品标准化、市场规模化奠定基础。
其次是完善生态监测与数据体系,打破信息壁垒。生物多样性金融的基础是真实、精准、连续的生态数据,目前监测网络薄弱、数据碎片化、质量差、不透明,金融机构无法评估风险价值,投资者不敢进入。必须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网络,整合卫星、无人机等多源数据,建立国家级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向金融机构、投资者、公众开放,实现数据共享、透明可追溯。
第三是打通生态价值到经济价值的收益闭环,培育市场化盈利模式。生物多样性项目长期缺乏稳定现金流,必须大力推广生物多样性信用、生态补偿、碳汇、生态旅游等多元收益模式,叠加政府贴息、担保、风险补偿,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收益、风险可控”的盈利机制。
第四是健全生物多样性金融风控、监管与追责体系,防范“漂绿”。随着市场发展,“漂绿”风险必然加剧,必须建立严格的准入、评估、披露、追责机制,明确禁止类、限制类、支持类项目清单,强化全流程生态绩效监测与信息披露,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虚假核算、“漂绿”行为严厉追责,保障市场公信力。
第五是培育市场主体,提升金融机构专业能力,增强全社会生态金融意识。一方面,加强金融机构专业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专门部门、团队、模型,主动开展生物多样性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提升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培育绿色消费、绿色投资需求,扩大市场参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