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院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办法》(2020-2021 学年校政字 53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品行端正,在相关行业做出成绩,并经审核已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第三条 学院的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和自然资源管理专业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其中自然资源管理专业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和《考试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办理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我院认定硕士学位资格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一贯良好,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予以推荐;
(三)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四)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1、5 年以内,具有我院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课程研修班长程培训(学制为一年及以上)经历,所修主干课程满足我院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和自然资源管理专业(申硕资格认定和资格证办理截止时间:2022 年 9 月)硕士培养方案课程的基本要求,成绩考核合格,基本达到与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等的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
2、5 年以内,具有其他双一流高校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长程培训(学制为一年及以上)经历,所修主干课程满足我院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和自然资源管理专业(申硕资格认定和资格证办理截止时间:2022 年 9 月)硕士培养方案课程的基本要求, 成绩考核合格,满足学分要求,基本达到与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等的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如,在申请学位学科专业高水平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六条 学院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硕资格的认定工作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每学期集中一次)提出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和办理资格证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学位查询结果》或《学位认证报告》;
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科研成果(有科研成果的,提交成果复印件;没有科研成果的,提交科研成果承诺书);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二)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并办理资格证。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我院认定硕士学位硕资格后,应根据以下规定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自资格证生效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包括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申请学位相关课程考试。
(二)资格证有效期内未通过上述全部考试者,认定为专业知识水平未达到要求且本次资格作废。
第八条 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根据以下规定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一年半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含全部考试和论文答辩)。答辩工作(论文提交、答辩申请、论文评阅、论文答辩)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
(二)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可授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
第九条 在整个申请硕士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硕资格,终生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我校财务处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